公司被列入严重失信了,该怎么处理?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信用惩戒: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受到信用惩戒,其信用等级将被降低,影响其在市场中的声誉和形象。2.联合惩戒:政府部门将对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包括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其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等,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3.法律责任追究: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政府部门将依法
【法律分析】公司法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录在履行完债务偿还义务之后就可以解除。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上失信人名单的处罚方法,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或认为失信信息有误可申请法院予以纠正。也就是履行完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
总之,对于欠钱不还的失信人,法院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处理,不仅包括强制执行,还包括将公司和个人列入失信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公司将面临多方面的限制和挑战,而失信人的个人信用也将受到严重影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还会考虑到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法院可能会与
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处理如下:1、注销企业。如果公司不准备经营了,而且不存在继续经营的意义,可以选择注销,相对来说费用低,周期短。2、恢复正常。如果公司需要继续经营,可以选择移除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相对费用高一些,但是之后不会造成影响。一、如果是因为地址异常导致严重失信可先变更地址,然
公司黑名单解除如下:1、可以向工商局、税务局提交资料,将公司从黑名单移除,并转为正常或者注销掉公司;2、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后续办理相关业务如对公账户的银行业务、企业年度申报、银行贷款、法人股东的出入境等手续都会因此带来一系列不便。黑名单的解除方法因情况而异,常见的解除方法如下:1、
公司法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录在履行完债务偿还义务之后就可以解除。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上失信人名单的处罚方法,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或认为失信信息有误可申请法院予以纠正。也就是履行完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可以按以下方法进行操作:1、搜索并登
公司被列入严重失信了,该怎么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的办法包括:1、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监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依法管理是市场监管的必然要求,要从立法、执法上适应市场需求,做好制度规范约束的顶层设计,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和社会公平正义。2、规范监管程序。作为监管主体,要不断通过调查研究,摸索出一套合理的监管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是关于案件调查终结后的处理规定,对于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这一规定,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结束后,需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一、调查结果分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需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分析。这包括对案件
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答案】:C 本题考核的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期限。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答案】:C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
本题考查的是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选项D);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分析:是的,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天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对于整改有效的,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是不能消除的。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
法律分析: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天内,公布期限一般为 6个月至3年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依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十条 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期限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我市行政联合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联合执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在实施行政执法时进行的联合行动。第三条 联合执法应遵循
责任人包括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等,根据不同情形承担不同责任。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书面检查、整改、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追究,由本级政府或监察机关负责,实行垂直管理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负责,双重管理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由所在机关负责,涉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快捷高效、责权一致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方式开展街道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市经济发达的乡
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管理工作,组织市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信息归集和使用。区司法行政机关在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下,组织本区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信息归集和使用。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区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
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分析: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上的公共利益,网络扫黄等内容。网络监管分为:网络营运监管、网络内容监管、网络版权监管、网络经营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网络经营许可监管等。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为
法律分析:《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法规。该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确保公众用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自动续费规定要求如下: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清晰说明自动续费的具体方式和扣费规则,并在扣费前向消费者进行明确告知。自动续费应当基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而非默认选项。消费者有权在任何时候取消自动续费,并应当易于操作。经营者应当在扣
法律分析:1.工信部门;2.公共信息网络检查;3.消费者协会。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上的公共利益,网络扫黄等内容。网络监管分为:网络营运监管、网络内容监管、网络版权监管、网络经营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网络经营许可监管等。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指导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更好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一种网络交易规范制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法规。该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法规。该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很多消费者们平时在网上进行一些购物的过程中也会发现有很多现象都是需要去整顿的,比如说一些不良商家他们在进行一些违法销售或者是销售了一些劣质的产品之后就找不到这些卖家了。像这样的情况也让很多消费者们投诉,所以一些消费者们也是想针对于这样的网络交易进行相关的一个渠道。也是根据现在一些社会上面的变化发展,很多专家们也是觉得像这样的网络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网络交易需要进行监管毕竟对于大家来说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都是想通过网络平台这种方式去进行一些购物,或者是购买一些消费的物品。像这样的情况就需要进行相应的网络市场的监管,否则的话可能会对于一些消费者来说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比如说由国家的一些相关的部门市场监管的总局也是制定出台了一些相关的管理办法,针对于网络交易等方面也是做出了相应的新规。很多网友们在看到这些新规之后,也会感觉到也是这些平台也是真的是出于为消费者们的考虑,做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些方方面面的准备。 更加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比如说能够看到一些互联网平台,他们在进行这些电子商务的带货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监管部或者是一些网络教育平台服务部门,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责任。首先就是针对于一些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该要求也是表明一些经营者他们不能够把一些搭售的商品作为选项,作为一些消费者默示同意的情况。像这样的情况就是属于强制消费的情况了,所以一些消费者们在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期等一些相关的服务的时候,也应该提醒消费者的注意。 另外就是针对于很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情况,这个新规也是规定了一些网络交易的经营者,他们在进行一些交易收集或者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时候应该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不能够强迫或者是变相的胁迫一些消费者们的个人信息要进行使用的这种情况,而且在涉及到一些个人敏感的信息的时候,还必须逐项的经过消费者的同意,才能够去收集或者是使用。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一种网络交易规范制度。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法规。该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都适用网络监督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法律分析:《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法规。该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 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途径公示。 第三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2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第五条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五)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障。第七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城市长效管理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对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鼓励市民志愿参与城市管理活动。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一)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灯光照明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级公园、垃圾转运和处理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委托市电力公司承担路灯照明的维修和养护责任;(二)市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城市道路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三)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客运交通以及机场、铁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码头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标志、标线附属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六)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设施、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统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七)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八)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和市人民政府相关决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权。第十条 城市管理工作是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城市管理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一)组织落实本辖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责任;(二)落实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非机动车存车处以及其他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维护管理责任,按照维修、养护标准和定额,足额保障相关经费;(三)组织本辖区城市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对其他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区域承担全面城市管理责任。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按照分工落实养护、维护责任,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活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区内城市管理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动员居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活动。第十三条 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依据《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海河旅游船舶及码头的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电力、通信、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变电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线、架空管线杆架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线的设置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的要求和管理,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对不具备条件埋设入地的,依法经批准后可以设置架空管线,但应当采取隐蔽措施。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有保持门前责任区域干净整洁、清雪铲冰的责任。第十六条 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 市容市貌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违法占路,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二)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等设置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三)建筑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城市雕塑、时钟等完好整洁、功能正常;(四)管线入地埋设,架空管线隐蔽设置;(五)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乱泼乱倒,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清扫保洁率达到100%;(二)垃圾收集、清运及时,密闭运输、无撒漏,生活废弃物每日收运2次,重点繁华地区每日收运4次以上,清运土方、建筑垃圾达到100%密闭运输,主要干道无大型货车、清运土方车通行;(三)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市场内外无垃圾堆存,无乱摆乱卖;(四)公共厕所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五)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公园、绿地布局合理,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病虫害处理及时;(二)道路绿化植物品种多样,树形整齐,行道树树穴符合要求,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到95%以上、保存率达到100%;(三)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十条 路灯照明及夜景灯光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灯照明设施完好、路通灯亮,路灯照明和街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达到100%;(二)夜景灯光设置符合规划要求,与城市景观协调,节能环保,开启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8%;(三)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整齐、协调;(四)各类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整洁美观;(五)国家和本市对路灯照明及夜景灯光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符合标准,保持完好,外观清洁;(二)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机动车礼让行人,交通事故处理及时,无违规鸣笛、乱闯红灯、乱跨隔离设施;(三)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存车处设置合理,管理有序,车辆停靠整齐,无违规占路,无占压便道、盲道;(四)国家和本市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十二条 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综合利用,运行正常;(二)社区路面平整、侧石完整、排水通畅,车辆停放有序,无乱摆乱卖,无违法占路,无违法占压绿地、破坏绿地,无暴露垃圾,无高空抛撒垃圾,无污水外溢,无私搭乱盖、乱圈乱占,无噪声扰民,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三)丧葬祭奠文明节俭,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无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等行为;(四)国家和本市对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环境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十三条 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运营线路设计合理,运营时间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安全驾驶,文明服务,无违章行驶、拒载倒客、乱停乱靠、超标收费,无由车辆向外吐痰或者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二)客运车辆性能良好,设施齐全清洁,标识统一规范,严禁无证车辆从事客运经营业务;(三)客运站设施齐全,标识规范,站区整洁,车辆调度合理,无私自揽客、违规收费、无序停靠;(四)国家和本市对公共客运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十四条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设施齐全,功能完好,标识规范,环境整洁,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服务流程科学规范,旅客集疏有序;(二)为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停靠提供的设施齐全,管理良好,多种交通方式衔接顺畅;(三)国家和本市对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路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二)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无缺损,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道路路名牌齐全、规范、清洁;(三)桥梁通行安全,设施完好,桥面无坑槽,桥头及伸缩缝无跳车现象,桥栏杆顺直,线形流畅,表面清洁;(四)桥梁景观照明、附属设施齐全整洁;(五)国家和本市对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河道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排水管道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设备完好,保证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排水河道通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二)河道水面无垃圾,水体清洁,护坡完整,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三)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施工现场干净整齐,围挡坚固,无污水、污泥外溢,无扬尘,无建筑垃圾凌空抛撒,在规定的时段内无噪声扰民;(二)运输车辆密闭清洁,无撒漏,驶出场区时进行冲洗;(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实行网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标准划定网格区域,明确区域内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责任人。第二十九条 建立市和区县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并向城市管理考核部门提供相关的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评价信息。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按划定网格派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进行巡查,对需要处置的事件、部件问题向责任单位下达任务派遣,并按照事件、部件问题处置标准进行核查,其结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水务、市政等行业的养护作业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订合同明确养护标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月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与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实行双向考核。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考核结果专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抄送市委组织部门和市监察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考核结果与城市管理资金挂钩,实行以奖代补。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一年内连续三次在同档次考核中名列最后一名的,予以通报批评,该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检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谈话。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将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维修、养护责任信息公开应当采取网上公开或者设置公示薄、标志牌等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责任范围、养护标准、联系电话和上级监督电话等。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责任信息公开还应当包括施工期限、项目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员姓名等内容。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应当公布监督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便于市民进行监督。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接到投诉、举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举报人。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城市管理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市民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规定和行为准则,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法人及其他各类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规定,履行城市管理相关义务,遵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第三十九条 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执法机构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一经发现,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约见谈话,需要给予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巡查监督责任的,予以警告直至解除聘用关系。第四十一条 负有维修、养护责任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维修、养护责任的,依法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第四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严禁随处便溺或者乱倒粪便,严禁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类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即时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罚款。第四十三条 严禁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掷各类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0元罚款,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处5000元罚款。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市容市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临街建筑物新装空调室外机应当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严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第四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严禁制作传播涉及黄赌毒视频。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文化影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 严禁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餐饮、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等经营活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物品和工具。第四十八条 严禁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随意横穿道路、闯红灯或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驾驶的非机动车。严禁驾驶机动车擅闯红灯,严禁机动车辆在城市建成区内鸣放喇叭。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并予以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理。第四十九条 严禁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或者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处罚。第五十条 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处1000元罚款。养犬人养犬不得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配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主动、自觉避让他人。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交客运车辆和长途客运车辆。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配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携犬出户时应当自行携带清洁用品,及时清理犬排泄物。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可处50元罚款。第五十一条 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高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从事家庭室内娱乐、装修等活动时,应当限制时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第五十二条 严禁违法挖掘城市道路。严禁挖掘施工后迟延恢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恢复原状,并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 严禁违法占用城市道路。严禁未经批准改变占路用途或者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严禁违法占压、破坏园林绿地。严禁占用园林绿地后迟延恢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履行门前责任区域保洁、清雪铲冰责任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直至通报批评;对于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由区县市容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第五十六条 严禁擅自设置架空管线或者对经批准设置的架空管线未按照要求采取隐蔽措施。第五十七条 严禁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围档外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施工单位装运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密闭运输车辆,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施工单位不使用密闭运输车辆的,由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并按照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进行处理,直至停止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投标活动。施工单位运输车辆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第五十八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实施管理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执法程序方面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对阻碍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8年4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
(1)能有效地强化和改善公共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监督机关的廉政建设。通过对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对监督所揭露出来的问题的处理,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坚持依法办事,提高行政效率。 (2)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得力妥当的措施,使其造成的损失得到弥补或减少到最小程度。 (3)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扩展资料: 行政监督的特点:监督主体的多样性;监督对象的双重性;监督内容的双向性;监督主体的层次性;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一般行政监督是基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其特征:主体与对象之间具有领导服从关系,具有普遍性和较强的约束力;属于政府系统和组织内部的监督,具有内部监督的各种优点和不足;层级监督的内容最为广泛,包括了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
如果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处理主要以下四点: 一:被处理的痕迹会伴随企业一辈子。 二: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贷款、担保、保险时,被拒可能性增大。 三: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四: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受到全社会更为严厉的惩戒。 企业失信总是各有各的情况,能修复的是某一部分而已。怎么知道自己的企业失信后能不能修复呢?可以参照信用中国上面的《修复指南》,里面把失信行为做了一般、严重2种分档,然后严重里面又细分了涉及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如果是一般那一档的,可以通过信用部门或者原行政处罚机关来修复信用。涉及的材料有《信用修复承诺书》、《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如果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那要修复起来要求就很多了,基本来说要通过信用修复培训、做出信用修复承诺、还要进行修复评估等等一系列要求。 企业申请信用修复须履行政处罚决定,并作出信用修复承诺。一般失信行为申请信用修复的,可向信用网站或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供履行行政处罚材料,作出信用修复承诺,经过核实程序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严重失信行为申请信用修复的,除达到上述要求外,还需主动参加 修尔信 信用修复培训,并由信用服务机构提交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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