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阶段城乡二元分制的土地和房屋制度 , 城乡一体化的城乡一体化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传涌网络 03-30 12阅读 0评论

具体而言,这种结构是由户籍制度、住宅分配、粮食和副食品供应、教育、医疗、就业、保险、劳动保障、婚姻、征兵等众多制度共同构建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则是指发展中国家传统部门(如农业)占比较大,而现代经济部门发展不足,城乡之间差距明显的一种状态。这种结构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存在的一个突出矛盾,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的土地公有制结构,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不同。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土地的权利归属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的土地公有制结构,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不同。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中国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内容包括农地使用制、“四荒地”使用制、农村建设用地使用制、宅基地使用制。一、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内容主要包括:(1)我国全部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

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结构是城乡二元的,其中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土地使用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权利归属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土地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具体由国务院代表国家

第一,土地出让制创设了可转让、可出租、可抵押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比较彻底地实现了土地市场化,奠定了土地市场体系的制度基础,而全面改行土地年租制难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土地市场体系。我们可以想象得到,如果只允许土地使用者进行土地转租,那么土地市场体系就只能是一个只有土地出租链而没有土

中国现阶段城乡二元分制的土地和房屋制度

第一条 制定本条例,为加强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实际情况。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客运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轨道交通、轮渡和长途客运除外。第三条 市

根据客运需求,调整部分车型为公交车型和小型客车,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承载率。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处置范围包括车籍地注册登记在富阳的农村客运车辆(不含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车辆)。这些车辆将由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作为收购主体进行收购和依法处置。对于不愿被收购的客运车辆,原客运公司和经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城乡道路客运法规体系,特别是加快制定或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解决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并完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标准规范体系,实现城乡道路客运服务的有效衔接。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延伸的管理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公交化运行的城际

1. 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交通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稳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2.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的实施原则,即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府在其中发挥引导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并鼓励社会参与以激发市场活力。3. 指导意见还

《意见》指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社会参与,激发市场活力。统筹城乡、区域之间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交通基础设施的衔接和城乡交通运输服务的一体化建设。推动城乡交通运输与供销、旅游、电商等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和融

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城乡一体化就是要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综合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市场信息、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的一体化,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

在土地使用方面,城乡一体化倡导集体流转用地,以实现规模化经营的统一。此外,城乡一体化还要求创新思想、观念和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统一标准。城乡一体化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将城市人民的生产、生活、文化与农村人民的生产、生活、文化科学地有机融合在一起,使城乡经济、社会

城乡一体化的核心是发展,不仅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还涵盖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全面发展。通过推进城乡一体化,可以促进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之间的平衡发展,为农村和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

法律分析:城乡一体化 是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城乡一体化就是要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村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综合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市场信息、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的一体化,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

城镇农村一体化政策是指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促进城镇和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实现城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发展模式。在解释城镇农村一体化政策时,首先需要理解这一政策的核心目标,即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共同发展。这包括推动农村地区的产业升级和基础设施建设,

城镇农村一体化政策

从工作开展情况看,存在着财政跟不上、街镇交不出、收费无着落的问题,具体是:财政预算部分拨付不及时,自去年5月份一体化以来,仅拨付3个月费用给环卫公司,造成环卫工人春节前后3个月工资不发;街镇上缴困难,受大环境影响,各街镇资金缺乏,向群众收取难度大,绝大多数是由村居集体先行垫付,存在不可持续的问题;区里下

经过排查,我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市容秩序管理不到位,出摊占道现象在老城区较为严重,流动商贩较多,车辆乱停乱放现象较多,商店招牌不规范,“牛皮癣”广告较多,绿化带有裸土现象等。二是环境污染有待改善,生活垃圾清运有时不及时,有的道路两侧有白色垃圾,有焚烧垃圾现象,城郊结合部及农民集中居住点环境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在垃圾箱、运输车辆购置和保洁人员的配备上投入不足,部分村干部认识不够到位,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机制、责任机制还不够完善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为抓手,全面提高环卫保洁作

此外,生活垃圾死角的主要原因是保洁人员和设备的不足。按照城乡环卫一体化的标准,每个村居应根据每200名常住人口配备一名保洁员,每10至15户居民设置一个垃圾桶。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

城乡环卫一体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城乡资源配置不均:农村地区发展资源稀缺,城市则发展模式单一,抵御风险能力弱。2. 原因分析:问题根源有两个方面。首先,资源未能开放共享,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未能激发大众创业热情,实现全面发展。其次,社会文化环境不佳,弥漫着浮躁风气,追求短期成效,导致产业缺乏文化内涵,难以持续壮大。3. 文化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城乡发展一体化,重点是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在二元体制下,城市发展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十六大以来,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不断加强,全民义务教育制度基本落实,新型农村

统筹城乡发展要把社会保障作为突破口,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民土地保障转向社会保障。政府应帮助农村地区建立与城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农村劳动力转移可以为

(一)发展存在不够协调的现象城乡之间发展不够协调,是直接影响现阶段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步伐的关键性因素。以目前城乡发展情况来看,城乡居民收入就存在较大差距,这是造成城乡发展不协调的首要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城乡居民每年可支配人均收入差别在3倍以上,这就足以表明现阶段农民生活质量偏低,经济收

按照城乡环卫一体化的标准,每个村居应根据每200名常住人口配备一名保洁员,每10至15户居民设置一个垃圾桶。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

实现城乡要素配置的合理化,关键是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要素市场,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要消除人为设置的各种障碍,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土地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也应发挥市场对土地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与其他要素不同的是,土地有一个用途管制问题。如果把耕地变为建设用地

1. 城乡居民基本权益的均等化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础。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集中在财产权和不平等的户籍制度上。2. 城乡公共服务之间的差距显著,反映了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在养老、教育、医疗、交通、供水、供电和环境等方面普遍落后于城市,这一现状的根源可追溯至长期以来公共服务的城市偏好。3. 要实

城乡一体化的城乡一体化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具体解释如下:1.体制性障碍: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如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严重制约了城乡之间的人口自由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体制性障碍使得城乡一体化进程面临诸多困难。2.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与城市存在较大差距,这种差距使得农村在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城乡发展一体化,重点是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在二元体制下,城市发展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十六大以来,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不断加强,全民义务教育制度基本落实,新型农村

统筹城乡发展要把社会保障作为突破口,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民土地保障转向社会保障。政府应帮助农村地区建立与城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农村劳动力转移可以为

(一)发展存在不够协调的现象城乡之间发展不够协调,是直接影响现阶段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步伐的关键性因素。以目前城乡发展情况来看,城乡居民收入就存在较大差距,这是造成城乡发展不协调的首要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城乡居民每年可支配人均收入差别在3倍以上,这就足以表明现阶段农民生活质量偏低,经济收

按照城乡环卫一体化的标准,每个村居应根据每200名常住人口配备一名保洁员,每10至15户居民设置一个垃圾桶。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

实现城乡要素配置的合理化,关键是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要素市场,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要消除人为设置的各种障碍,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土地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也应发挥市场对土地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与其他要素不同的是,土地有一个用途管制问题。如果把耕地变为建设用地

1. 城乡居民基本权益的均等化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础。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集中在财产权和不平等的户籍制度上。2. 城乡公共服务之间的差距显著,反映了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在养老、教育、医疗、交通、供水、供电和环境等方面普遍落后于城市,这一现状的根源可追溯至长期以来公共服务的城市偏好。3. 要实

城乡一体化的城乡一体化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对策思考 稳定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 城镇化是农业现代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基础。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城镇化进入稳定期以后,农村人口大量减少,城市反哺农村的能力显著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在农村的普及率明显提高,才能逐步迈向全面的城乡融合发展。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城镇化。 一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制定实施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 二是,提升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水平,加强县城和重点镇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特色镇发展,带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就近城镇化。 三是,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改革。 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 城乡要素的自由流动是城乡融合发展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体现。就目前来看,主要是要打破要素从城市向农村流动的体制和机制障碍。积极创新城乡在人才、土地、资金、技术方面的制度安排,推动优质要素向农村流动。 一是在稳定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深化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城市资本、人才和技术进入农村创造条件。 二是拓宽融资渠道为农业农村提供金融支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完善农村金融体系,适当增加农业政策性银行。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要明确将“取之于农”的存款按照一定投放比例“用之于农”。不断增设或升级改造营业网点,加大乡镇及以下网点的布设力度;促进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大力拓展资金来源,发展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拓展农村信用卡业务,解决农民短期资金周转需求。建立农民信用体系,将农民就业生活的微观行为转化成可计量的信用程度,为农民贷款申请和发放提供可靠的依据,进而降低门槛并提高授信额度。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城乡融合发展的核心内容。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加强城乡一体化的教育规划,优化教育布局。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常住人口为准的教育服务体系,按照人口动态监测情况布局教育资源,并通过财政拨款、设备添置和教师配置等向农村学校倾斜。积极推动优质教师资源在城乡的合理流动。 第二,加快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援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国有公益性人力资源市场为主体、职业中介机构为补充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保证城乡劳动力就业和企业用工;开展城乡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力就业素质和能力。 第三,加快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建立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总体目标,巩固和提高城乡社会保障并轨成果。一是建立健全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注重统筹各类社会群体和各类保障待遇。二是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社会保障向外来落户人口覆盖。 推动规经营,消除城乡二元经济 发展规模经营的目的在于提高农业比较劳动生产率,实现城乡产业协调发展,从而消除城乡二元经济。当前,发展规模经营除了土地制度不适应以外,缺乏高素质的现代职业农民也是非常重要的制约因素。针对农村劳动力素质继续恶化的趋势,国家应该继续加大农村基础教育投入,并且对农村留守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 进一步可以考虑将职业农民教育纳入现行教育体系当中,并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尤其在办学用地场所、创业基地建设、办学设备购置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推动职业农民教育顺利、健康发展。
当前,统筹城乡发展,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一体化,是发展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在消除城乡差距,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关键是要解决好农民问题。 一般,普遍地认为,发展经济,提高人们生产生活水平,实现小康目标,必须加快工业化、城市化步伐,尽快把农民从农村转移出来。西方一些国家按照这样的发展模式实现了经济的良好发展,这也是众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经济的普遍道路。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区差异性、城乡差异性很大的发展中国家,能不能照搬这样的经济发展模式来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或者说,中国应如何消化吸收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经济的经验,并把这种经验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的实际,从而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发展的经济繁荣之路? 现在,经济全球化已成必然。世界的经济依存度越来越高,经济的“蝶振效应”愈来愈明显,经济全球化对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种新形势下,中国这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千家万户小生产如何应对全球化浪潮?这确实是中国“三农”面临解决的头等问题,也是必须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要求。但是,通过工业化和城市化道路,简单地把大量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里,以此来发展经济提高经济效益,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究竟能不能达到统筹城乡、消除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并最终解决好中国的农民问题? 从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性规律来讲,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人们对高科技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大,而对那些进城农民所提供的简单劳动产品和服务会越来越少。那些科技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也会在全球经济竞争中越来越难以取得优势、占领市场。一旦全球经济发展减速,遭遇经济低迷和发展不景气,那种主要依靠简单劳动的产业究竟能够维持多久?那些失去土地转移到城里而且绝大部分没有一技之长的农民怎么办?如果哪一天中国有2、3亿转移进城的农民失业而又没有地种,那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子? 而且,中国农民的恋土情结普遍强烈。这些转移到城市里的农民一旦赚不到钱不能生存时,首先想到的就是重新回到农村去,因为土地是他们的生存保障。2008年国庆节我们在湖北省京山县调查,就发现了这样的农民工返乡现象:京山县沙岭湾村54岁的村民何贞祥,1994年到海南打工做早点生意,由于做生意赚不到钱,1996年回到村里,1997年又举家到四川省成都市做早点生意。一家三口人在外打工10年,每天凌晨3、4点钟就起来开始做早点,一直忙到晚上11、12点才能睡觉,他们一家三口即使这样起早贪黑地忙,一年到头还是赚不到多少钱,不得已2008年全家又回到村里。由于当时举家一起到成都去做生意,原想是不再回来的,所以把老家的房屋连同10多亩承包地一连转卖给了别人。现在回来没地方住,只好又重新做了一间房,原来的承包地转让给了别人,现在也要不回了。没有地种,何贞祥一家人都为生活生计担忧着。这个村的另一户村民李春龙,大儿子2002年去广东省广州市一家工厂打工,由于没有专业技术和一技之长,只能干一些粗活和简单劳动,工资报酬很低,在广州打工6年,除去吃穿住用等生活所需开销,基本没有积攒到钱,不得已又回来。去年买了一台收割机,当了一名收割机手,专门给村里农户收割稻子。 象这样的农民工返乡现象,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蔓延的情况下呈爆发性增长态势。特别是中部的一些打工大省和打工大市,受金融危机的冲击,大量农民工纷纷回乡。这充分说明,那种简单把农民转移到城里,不解决好转移到城里农民的长远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住房等问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农民问题、消除城乡差别、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 因此,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必须要着眼长远、统筹兼顾,从体制机制入手,协调推进。目前,重点要加强“六个一体化”:一是城乡规划一体化。主要做好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做好大中城市、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充分发挥城市在人口、物资、资金、信息等要素的汇聚枢纽与孵化器功能,强化带动效应,同时重视乡村规划,规范有序乡村建设发展,二是城乡社会管理一体化。主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城乡统一的社会救助体系,城乡统一的社区管理体制。三是城乡产业发展一体化。主要是建立城乡共同发展的空间布局和城乡互融互补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布局。四是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主要是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一体的公共财政体制,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繁荣城乡文体事业,构建城乡科技服务体系和城乡邮政公共服务体系等。五是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主要是推进城乡交通、电力、邮电通讯、供水供气、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一体化建设。六是城乡市场体系一体化。主要是完善城乡市场体系,培育城乡流通主体,加强城乡市场对接,加速城乡各类要素流动。 同时,为了扫除统筹城乡发展的制度障碍,还需强力推进“五项改革”。一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落户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户口迁移条件,探索实行按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基本条件。二是推进就业制度改革。制定促进城乡就业规划和计划,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三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统一完善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城乡保障差距。四是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建立适应市场要求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五是推进农村综合体制改革。扎实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城乡一体化的新体制新机制。
城乡统筹是一种方法,就是将城市与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进行统筹考虑、全面推进,从根本上解决城乡二元分割的局面,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城乡一体化是目标和结果,通过统筹城乡发展,最终目的就是要使城乡在经济、社会、公共服务达到公平化、均等化。 城乡一体化 是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城乡一体化就是要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村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综合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 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市场信息、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的一体化,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一致,让农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文明和实惠,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乡一体化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促进城乡居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变化的过程,使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等要素相互融合。 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相服务,逐步达到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空间、政策(制度)上协调发展的过程。 城乡一体化,是一项重大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不仅是思想观念的更新,也是政策措施的变化;不仅是发展思路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也是产业布局和利益关系的调整。 不仅是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也是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的改进。对于城乡一体化的根本应该废除原有的城乡二元体制制度。改革户籍制度废除现行的人口流动管制。
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措施:1、围绕硬件均衡,加大经费投入,为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硬件均衡是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首要之举;2、围绕学校布点,实施布局调整,为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布局调整是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必要条件;3、围绕师资均衡,提升师资水平,为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重要保证。师资均衡是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内核;4、围绕信息技术,推动资源共享,为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开拓更大空间。信息技术是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手段;5、围绕教育惠民,扶持困难群体,为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必要保障。扶持困难群体是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必要保障。城乡差距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经历了一个先缩小后扩大、再缩小再扩大的过程;2、城乡教育差距。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辍学、流失现象也比较严重;3、城乡医疗差距。目前,全国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只有10%多,80%以上的农民属于自费医疗群体。城乡一体化是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城乡一体化就是要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村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综合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市场信息、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的一体化,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一致,让农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文明和实惠,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民的住宅问题日益成为民众关心的焦点,也成为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关注的热点之一,而城市住宅问题受到来自土地制度的多方面影响。我国土地制度的当前特征 城乡二元的土地公有制结构。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但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不同。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国家拥有高度集中分配土地资源的权力,国家规定和管制城乡土地的用途,建设用地绝大部分只能用国有土地,集体不可购买国有土地,国家可以强制征收集体土地。 农民集体的土地产权是不完全产权。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农村土地产权是不完全的。集体经济组织只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没有完全的处分权,农村土地只能通过国家的征收才能改变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性质。 土地市场由城市政府垄断经营。城市政府垄断经营土地市场有两层含义:一是供应的只能是城市土地,而非一切土地,二是土地供应方只能是所有权主体或其代理人,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实施土地供应行为。城市土地根据来源渠道不同,可以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增量”即当年新开发转为城市用地的数量,来源于对农村土地的征用;“存量”即现有城市各类用地的数量。 城市土地产权的限制性。对于城市土地而言,国家是土地的恒定所有者,而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取得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该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独立物权,不同于所有权中单纯的使用权能。而且,政府对土地的利用需要加以限制,土地使用权人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合同的规定利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同时土地使用的年期也要受到限制。 城市土地市场供应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土地供应法律关系中,双方都是平等的主体,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平等、自愿、有偿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特征。 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方式,土地租赁、土地作价入股同样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方式,这三种方式都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收益分配的利益关系分析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土地使用收益分配。1989年财政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中规定:城市土地出让收益的20%留给地方政府,用作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费用,其余80%按四六分成,中央政府占40%,地方政府占60%。然而地方政府对此持消极态度,期望所有的出让收益都留归地方。为协调关系,财政部规定,将中央财政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分得的部分对不同城市按85%-99%的比例返还给城市政府,返还期为两年。尽管如此,地方政府仍采用各种对策以减少中央财政的分成。 1994年,中央政府开始实行分税制改革,与此同时,将城市土地收益全部列入地方财政收入。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之下,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一方面调整房地产各种税费标准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另一方面又以发展地方财源为重点,进一步外延式发展地方经济,以地方政府投资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而土地收益的体制外循环为政府投资导向式的增长模式提供了资金支持。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个研究报告,发达地区县市土地出让金占到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 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收益博弈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形成的优势地位阻碍了中央政府实现保护耕地的宏观目标,虽然新的《土地管理法》形成了世界上采用最严格措施保护耕地的法律,但耕地迅速减少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主要违法案件多发生在城市的边缘地域或部分城镇,县、乡政府通常是违法主体。在2006年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地方政府违法的案件数占总违法案件数的20%左右,但涉及的土地面积占总违法面积的80%。 为了遏制这种局面,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被忽视,补偿不足。从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在征地补偿方面,采取的是对被征收土地给予适当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补偿标准是以产值的倍数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征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补助标准是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根据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这意味着农民及其所在集体最多只能取得该土地不超过30年的农业收益。 但是,政府以很低补偿征得的土地,往往被以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差价转手用于商业性开发,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而且,征地补偿费还经常被各级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截留,本来就不高的补偿费用不能全部到达被征地农民手中。 另外,还存在集体土地非法入市的现象。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征收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方式。国家对土地的初级市场实行垄断,严禁集体土地入市流转用于非农建设。城市建设用地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只有通过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在市场上流转。这种政府对土地的垄断使得土地资产收益向地方政府转移,集体土地产权人失去了分享土地资产增值的机会。 近年来,一种名为“以租代征”的违法占用农地的新形式在各地比较普遍地出现。地方政府纵容“以租代征”的动机在于规避中央政府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本地的工业化和城市化速度,而农民集体乐于参与“以租代征”的动机,则在于可以获得比征地而言高出许多的收益回报。很明显,这种做法使得国家的土地管理被架空,因此国土资源部于2005年8月发出紧急通知,严令禁止这种行为。 拆迁改造过程中地方政府、开发商与被拆迁方的博弈。城市拆迁中土地权利变化过程从理论上可以概括为以下步骤:第一步,城市政府向被拆迁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安置费;第二步,城市政府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新的土地使用者。在上述过程中,各方主体间的原有收益分配格局被打破,主要表现在: 第一,被拆迁者丧失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财产,获得了相应的补偿安置费,如果居民在旧城改造完成后允许回迁,则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居住环境,提高了生活质量,当然这需要付出一笔回迁购房款。 第二,开发商需向城市政府付出土地出让金,同时获得土地开发经营权,由于旧城改造区域一般区位优良,因而用地者也取得了获取预期收益的机会;如果属于划拨供地对象,则需向城市政府付出拆迁成本,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城市政府处于城市建设拆迁土地权利变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它向原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又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向新的土地使用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城市拆迁过程中对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和安置费用是由新的用地者支付,同时,在经营性项目拆迁过程中,由于政府还可以从拆迁后的土地出让过程中获取土地出让金,因此,城市政府在整个拆迁与供地过程中,除了需付出一定的执法和管理成本之外,几乎不需要资金投入,而且还会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在城市改造中的主导地位,打破了开发商与被拆迁方形式上的充分博弈,使得土地使用收益进一步向政府集中。从全国各地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责来看,其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是经过政府授权而行使政府职能;二是根据市场经济规律从事企业经营活动。政府应以追求社会公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及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市场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土地储备机构很难同时扮演好这两种角色,这种矛盾的职责定位导致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与运营难以健康发展,也对土地储备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困扰。更有甚者,很多地方政府制定规章作为拆迁的依据,这些规章从单纯的城市建设出发,抵触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上位法的规定,设置了很多侵犯被拆迁人权益的条文,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现行土地制度对住宅市场的影响 刺激地方政府经营土地,推动房地产热。在现行土地制度下,一方面,土地及其相关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另一方面,农地的取得成本低,而转为城市用地的预期收益又很高,导致各城市政府热衷于以经营土地为核心内容的“经营城市”,谋求土地收益的最大化。同时,土地也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要手段,地方政府一般以“成本价”向企业供地,有的地方甚至以低于土地成本甚至“零地价”供地。其结果,仅有占15%-20%的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使得地方政府采用“饥饿式供地”等方式千方百计抬高这部分土地的出让价格,从而推动了住宅成本的上升。 另外,现行土地制度对城市政府扩大拆迁规模也具有激励作用。扩大拆迁规模,一方面可以获得优等区位土地的级差地租,另一方面可以制造被动需求,提升二手房和城市周边区域低等价位住宅的价格,使房地产热进一步升温。 还有,为了显化土地收益,转移土地储备风险,地方政府往往纵容房地产开发商大量囤积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地价上涨快,就会愿意通过囤积土地获取利润,如果房价上涨快,就会愿意通过囤积房源获取利润,这两种行为取向都会刺激房价的进一步攀升。 集体土地非法入市,给住宅市场带来扰乱和风险。虽然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农村集体土地不允许直接进入市场,也不能转为城市建设用地,但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一些地方打着“生态农庄、田园别墅”等各种名目的、建于集体土地之上的住宅大批入市。 房产和地产在法律事实认定上具有不可分割的属性,由于非法入市的集体土地的产权合法性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从而使得附属于土地的房产难以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无论是购房消费者还是非法利用集体土地的企业,他们的财产权益始终面临极大的风险:其一,所购房产无产权,不能合法转让,投资者想要收回投资便失去了合法的渠道;其二,一旦土地出让方违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即属无效合同,土地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其三,最坏的结果,土地出让方、“开发商”或工程承揽方等一旦陷入财务危机,土地受让方依法可以主张返还房款、地价款并能得到法院支持,但由于被告方难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实际上判决对于土地受让方来说,很难起到补救的作用。况且房产与地产价值巨大,如此巨大的财产价值处于缺乏法律保护的状态,很容易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诱因。 住宅供给渠道单一,难以满足巨大的社会需求。一般来说,各国的住宅供给都有三个渠道:市场供给、政府供给和居者自建。市场供给的对象为社会中的中、高收入群体;政府供给主要保障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自建房虽然在各国住宅政策体系中的地位不均,但需求群体一般都是城市郊区收入水平中等偏下的劳工阶层或农村居民。我国目前的住宅供给渠道可以概括为:城市住宅市场供给,农村住宅自建为主,没有形成多层次的住宅供应体系。而这一点又与现行的土地制度有密切的联系。 城市土地国家所有,住宅用地只有70年使用权,这是城市住宅开发必须面对的制度背景。这就决定了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可以从土地获得、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配套设施等各方面对住宅开发进行管制,在这个管制链条中,任何一个环节的脱节都会导致开发的整体失败,从而使得住宅生产的制度门槛很高,个人或非专业组织很难成为城市住宅的供给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所有国有土地上的建房和基础设施建设都属于房地产开发。而开发就涉及到资质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相当于否定了城市自建房的合法性。即使自建房人自行融资,委托开发商管理整个流程,也无法规避法律体系的限制:开发商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自建房人是违法行为,开发商如果无法开发的话,土地将由政府收回,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即使自建项目按照商品房开发模式运作,根据规定,开发商必须拿到预售证后才能进行预售,此前收取自建房人筹措的土地出让金无疑是违规行为。另外,在缺乏担保的情况下,城市自建房也无法取得银行系统的信贷支持,其生存、发展的基础十分脆弱。总而言之,各国政府对自建房的态度“从反对到有监管的支持,大多情况下是默然”,我国政府的态度目前虽然并不明朗,但倾向于是“反对”的。 另一方面,在住宅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中央政府也希望利用土地所有者的身份,鼓励住宅供给,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适用房制度”。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其福利性质体现为:国家对其免收地价,且相关税费减免。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将批租土地收益作为一大财源,使得经济适用房建设明显偏少,远远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有关统计数据显示,1998-2003年全国城镇地区竣工住宅面积约33亿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为4.77亿平方米,仅占6.9%。而且不少地区的一些所谓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明显过大,有的甚至超过了200平方米,显然不是为中低收入家庭准备的。上述6.9%的数字还有较大水分。另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发布的两组数据,上半年全国经济适用房投资204亿元,同比下降14.6%,而同期全国完成商品住宅投资4147亿元,同比增长21.3%。 针对近年来部分城市住宅价格上涨过快、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这一现实,中央政府最近已经明确,将尽快建立和完善以廉租住房制度为核心的住房保障体系。(人民网)
不能!无论是国家的土地还是集体的土地,都是需要审批才能建房。土地没有自己的。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传涌网络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表情:
AddoilApplauseBadlaughBombCoffeeFabulousFacepalmFecesFrownHeyhaInsidiousKeepFightingNoProbPigHeadShockedSinistersmileSlapSocialSweatTolaughWatermelonWittyWowYeahYellowdog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12人围观)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